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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份“可交换债”的协议,C将5%股权的等额资金借予B,同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到期前,若B公司所持A股票解除限售,则C有权要求B公司将其所持A公司股票来偿还该笔债务。(为确保C的权益,可以将借款利率设定在较高水平,同时约定较低的转股价格)
此外,因为本事项可能导致C未来会持有A公司5%的股份,所以按理还是需要披露的,但如果可以的话,大可以找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主体来签订上述类似协议(或可以看成是“可交换债”的定向发行方式),这样,每个参与主体获得的股份就会在5%以下,或许可以规避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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