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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你这个架构要看目的为何?

国内现在已经出现一些FOF(母基金,政府引导基金除外),这些FOF专门投资有发展潜力的PE,FOF也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所以,FOF投资的PE再去投资企业就会形成你上面所说的架构,这在国外司空见惯,没什么大不了,是正常的投资行为,自然不会有问题。

但如果设置这种架构是为了规避有限合伙不超过50合伙人的限制,那肯定是有问题的。天津去年出了PE非法集资的事情,现在对PE大家都很谨慎,你这种架构本身就容易让人怀疑。

如果涉及回避法律限制的事项,你这种架构一看大家就明白了,我劝你最好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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