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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提到“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募集设立的问题先不做考虑,本人认为本身涉及募集设立,可能就不能算作整体变更了。
非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创立大会是否为必要???
首先创立大会主要是针对股份公司设立而言的,文中提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只不过是公司的形态和性质发生了改变,这一点我非常赞同,既然如此,实际公司主体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仅需要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公司的形态变更就可以了,无需创立大会,新的股东会只是对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等进行新的选举而已,相当于一次换届。
如果要开创立大会,是否意味着原来的股东要签署一个新的发起人协议,那么业绩连续计算的意义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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