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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税务局想钱想疯了。
此处股本溢价当然不是1998-289号文所指,289号文是说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溢价形成的。你说公司是原股东投资溢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人认为对于税务来说,都是新增股东投资溢价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溢价股东有股权转让行为除外),适用的税法理论应该是一样的,不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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