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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两人皆为公司发起人,认购了公司全部股份,则不需要采用创立大会的形式。如果其中一人为私募形式进入,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实际操作中因为人数较少,可以考虑采用签署书面会议文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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