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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所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可见,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且该等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方才需要召开董事会重新审议调整后的重组预案,并重新确定发行价格。

找到一个已过会案例,2009年长江电力重组,当初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调整,撤出一家公司的股权,也没构成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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