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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LZ的看法。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对于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管从法规上没有禁止,基于审慎考虑最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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