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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aiwasg的观点,由于C承接了B的业务,而B在报告期内注销,那么不可避免需要核查B的情况。此外,如此操作,由C承接B的业务,涉嫌掏空B,如果大小股东能谈妥的话,还不如直接由C收购B的业务,走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来的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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