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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既然非要扣字眼的话。。。。。
发行人当初是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净资产中是包含楼主所说的那块地的(可查申报审计报告),只有办理出让手续后,这块地才算是真正的出资到位、才算是企业的资产,反之,就是历史出资瑕疵问题。作为证监会,对此问题关注一下,很正常,不必非等到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过问。说那个条款的意义不在于谁来主张,意义在于以(划拨)土地出资却不做出让手续就属于出资不到位。
当然,如果楼主不认同划拨地不是企业资产这个大前提的话,估计再怎么谈论多也没神马意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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