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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应该是根据这条规定衍生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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