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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增资基础上,问题3不能适用运行12月的规定,而应按照运行36月的规定。如果通过补足出资并增资的手段来降低不规范出资的比例就可以不适用上述规定,那这条规定也就形同虚设了。
例如,A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其中有60万出资不规范,若按楼主说法,补足出资并增资至200万则可使比例降至30%(运行12月);但若增资至310万(20%以下),岂不是不构成障碍。照此说法,几乎所有的出资不规范行为(不论比例)都可以通过增资解决了,这显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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