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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2楼的解答。针对此问题,我分别咨询了律师和券商。律师主要从经营范围和市场商品差异考虑界定为非同业竞争行为。而券商主要考虑到A公司正在筹划上市,虽不能肯定其为同业竞争,但持有谨慎态度。
如果无法说服股份公司股东去投资该项目,能否通过如下妥协方式实施:即父子三人只有两人(当然包括股份公司A的控股股东)参与投资并占小股份(二人股份合计低于50%),另外引进投资方持股51%或以上,可否规避同业竞争之嫌疑?或者说更容易说的清楚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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