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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关系。
  上述两个公司同为房地产租赁业务,虽然目标市场不同,但属于相似业务。对于利益冲突,考虑比较极端的情况,一个方面,用上市公司的钱买下一块地后,由B公司经营,产生利益输送;另一个方面,对同一个地块,如果A公司来经营可能净资产收益率为20%   B公司是25%,他很可能选择由B公司经营。
  综上,我认为属于同业竞争(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如果想考虑上市,除非有很硬的证监会背景,不然还是规避掉这个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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