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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法律上“控制”的含义也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持股比例,也要考虑会计上的所谓对决策、经营的控制,强调的“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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