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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问题

有点牛角尖,但是还请兄弟们能解释清楚

根据《公司法》96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而我们一般操作是“净资产折合多少多少股,剩余多少计入资本公积”。

但根据《公司法》169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今天被一个工商局的人问倒了,如何解释这个概念,以前没有深究,现在想问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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