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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社保未全员缴纳的问题
拟上市公司直到第一次反馈意见下来为止尚未全员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反馈意见中证监会特别问道社保公积金的问题。发行人未全额缴纳的理由是:1、社保未全员缴纳的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上海、深圳,有很多零售店铺分布在各地,对于零售店铺的员工,由于无法异地开立社保账户,故采取委托社保代缴机构代缴或直接将应承担的社保金额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的方式来承担社保责任,请问各位大虾,上述两种方式可以么? 2、公积金未全员缴纳的原因:提供宿舍和住房补贴,请问这两种方式可以么?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社保的核查方法问题
各地的缴纳比例和基数要求是否都不一样,那缴纳基数要怎么确定?基数确定后,是否要具体去计算公司的实际缴纳额是否达到了应缴额(缴纳基数乘以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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