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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允许兜底协议吗?

现在每家企业引进基金或私募的时候,绝大部分都签署了以上市为节点的兜底协议,即无法上市,由公司回购或控股股东回购的条款。当然都是在补充协议里面签署。1、请问证监会对此类协议看法?能通过审核吗?有通过的案例吗?
2、如果不能通过审核,证监会有什么理由?
3、如果这样,证监会不就成了“掩耳盗铃”的大傻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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