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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公司股东约定同比例投入现金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可以?

公司2002年准备增资,各股东同比例投入现金,结果由于一些原因为在工商局做增资,由全体股东同意而是计入资本公积,于2004年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进行增资。根据旧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是捐赠是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是税法规定捐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界定不属于捐赠?不属于捐赠计入资本公积需要什么来支撑?全体股东的同意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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