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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环保核查

某拟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建材的生产和销售,下属有一设立在其他省区的控股子公司也从事建材的生产和销售,存在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问题,同时由于该子公司经营效益不是很好,现发行人拟通过出售该子公司的方式避免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需由环保部出核查意见的问题,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可以?是否有类似案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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