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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要约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请教:如何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这句话?具体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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