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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职工安置费问题

目标公司2006年国有控股变更为非国有控股,提取了职工安置费。
该公司为省属国有企业,提取时按市属国有企业的一个规定为依据。
截至现在只支付了一部分,账上还有60几万余额,涉及28名员工。

疑问是 如果提取职工安置费时的依据不充分,现在的余额是否能冲掉
如果不能冲掉是否就必须支付给员工,有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

九州电气 和目标公司的情况比较接近,我没有找到其他的案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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