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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法规避股份支付是否可行

因为现在要求高管激励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高管溢价增资到股份公司又行不通的情况下:

  1)大股东新设一家公司
  2)大股东将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按注册资本价格转让给新公司
3)高管向新公司溢价增资
4)因为高管持股公司监管相对宽松,增资溢价超过实际认购价的部分由新公司返还给高管

  请教:此种方法是否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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