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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报道~~求助一个上市公司收购的问题

向各位大虾敬礼了~~~!
小弟刚刚接触并购类法律法规,很多事情不明,现有一个上市公司收购的问题向大虾们请教:
根据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豁免或不申请豁免,拟继续履行协议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请教大虾们,这里的不申请豁免,是否指虽然符合第六十二条与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但是不申请豁免,还是指只要不申请豁免?
还有就是,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意思,未取得豁免拟继续增持的,如果以要约方式进行,则仍旧可以采取部分要约的方式,而不必全面要约,是否是这样理解?
先拜谢各位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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