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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国有股权贱卖的确认问题

有一中小民营企业,在历史上曾经被某央企的四级子公司持股(是该民企的二股东),后在改制过程中该国有股权退出,以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个人,但并未履行相关国资规定程序。
    问题:1、正确的方式是需要国家国资委确认还是上述央企确认?
             2、若沟通有障碍,可否改由省级政府确认?是否有类似情况经省级政府追认的案例?谢谢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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