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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上市公司境外经营的手续问题

一家国内拟上市公司为了做一个客户(国内企业)的业务,在该客户的国外项目地设置了一个项目部,但结算还是两家国内企业在国内以人民币结算。请问,1、这家拟上市企业是否需要以及需要办理何种手续?2、此种在国外设置项目部开展业务,但因为客户是国内公司,结算是在国内以人民币形式,请问是否属于证监会有关文件所指的“中国大陆以外/境外经营”?如果是,需要关注那些方面或者说会里会比较关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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