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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一)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三)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第五十三条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五)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问题:51条与53条的境内并购与境外并购有什么区别呢?这个法规不都是在讲境内并购吗?请高手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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