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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贤辈指教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这句话该如何理解?

最近看到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在算收购溢价的时候很是不解,原文如下:

……随着上述股权的转让,甲方交付给乙方的A公司资产仅为全部无形资产,机械设备、电子设备(至2008年6月30日账面原值为17107613.61元,详见双方盘点清册)……该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22576000元。

请问上述“至2008年6月30日账面原值17107613元”意思是扣除折旧和摊销的账面净值还是尚未扣除折旧和摊销呢?原合同中未有提到净值的话,而且上述资产未经评估,因为转让的是股权,但实际交付的却仅仅是资产。

如果账面原值17107613元可以理解为扣除折旧摊销的净值的话,那溢价就很好算,22576000-17107613=5468387元

如果不是净值,那收购溢价或者转让所得如何计算,转让方甲方的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又是怎么计征的呢?

望各位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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