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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并疑问?

原母公司与2008年把自己的业务通过增资的方式(相关的生产设备)注入子公司(上市主体),人员由子公司接收,子公司自有一块业务,两业务相关性强,符合主营业务未变更的条件。申报时按3号意见视同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预审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式?
    照道理,目前证监会不是鼓励业务整体上市,也有挺多类似的过会案例,是不是有啥例外考虑?请知情者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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