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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前将财产解除抵押登记,出资后马上又抵押登记

A公司以若干辆货车出资设立B公司,A公司在出资前将车辆解除抵押,转移所有权后,马上又设立了抵押(同一抵押权人,据公司说明也是为同一个债权抵押),这明显是为了规避不能以抵押财产出资的规定。另外,出资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上,对于转移到B公司名下这一事项记载的是“变更备案”,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变更备案”是指的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而真正所有权人的转移,应该做“转移登记”,那么,这个“变更备案”是否影响财产权的转移(虽然我知道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请教上述两个问题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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