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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返程投资的规范问题

请教各位:境内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BVI公司,境内资金通过私下的渠道转到境外,然后返程投资国内业务。现在准备补税,然后变更为全内资,再申请上市。

请问:监管机构将如何看待此类问题如何?尤其是当年资金的走向,如果严格追究,是否会被认定为“洗钱”?

多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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