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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过渡期损益

本版相关讨论较少!因国有公司转让股权中涉及审批导致时间拉长,常有过渡期问题。如最终交易合同中只约定了成交价,但对自评估基准日(合同订立前一年)到交割日(合同签订后2个月)的损益没有约定;现卖方要求除成交价款外,需另外要求支付该过渡期的收益。买方认为该成交价应是到交割日止卖方股权所有权益的体现,即涵盖所有过渡期收益(如有)。请问哪种理解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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