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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关于补税的自圆其说

某国有控股公司,持有军队企业类型证书,未实际承担军品生产任务。

2002~2005年与地方政府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争议。该期间内,每年均未实际缴纳所得税,亦未有相应计提。

2006年,该公司萌生上市想法。2006年末,该公司向当地地税局提交纳税自查报告,拟按地税局希望的金额,补缴2002~2005年税款。2006年该公司亦按地税局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上述补缴税金实际支付。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载明:补缴税金900万、收取滞纳金700万。该公司将上述1600万元补税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现该公司拟以2007~2009为申报期间,提交上市申请,问题有二:

1. 申报报表可就上述1600万补税支出调整报告期期初权益项目,而不计入2007年损益,这将造成申报报表2007年净利润与原始报表2007年净利润存在1600万的大额差异。

2. 虽然地税局未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此大额的补税支出,又有700万的滞纳金,且实际支付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内,是否会有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嫌疑。

在依然以2007~2009为申报期间的前提下,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有何解决良方。特求教于各位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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