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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办法条款的理解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里,有这么一条“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其控股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这句话如何理解呢,难道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话,就不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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