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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的作价依据问题

交易内容:自然人A将所持的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内资法人)部分股权转让予女儿(外籍)。
请教:
1)本次转股是否可以适用《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即以净资产或注册资本原值作为定价依据?
2)上述交易是否受10号文的规制?如果受10号文的相关规制(第14条,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那么在国税总局的公告与10号文产生效力竞合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哪个文件?
3)已过会企业中是否有相似案例?

盼高手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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