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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发行人在伊朗等敏感地区有重要业务对发行的影响

各位,向大家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发行人在伊朗、巴基斯坦、突尼斯等国家设有合营公司,并通过合营公司销售产品,上述三个国家中哪些风险相对较大或者被证监会问到的可能更大?请说明理由

2、如何规避上述风险?

3、由于美国、欧盟目前对伊朗进行经济制裁,伊朗的钱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出来,各位有操作过的吗?最好钱还是从伊朗出来,而不是从迪拜等地出来,因为伊朗客户毕竟为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材料中是需要披露的。

4、是否有今年内上市的前五大客户中有伊朗公司的上市公司?或者在伊朗设有分支机构或合营公司的上市公司?


非常感谢各位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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