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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的构架(请教老投行)?

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明了一个发明专利A(软件和硬件的结合),硬件中的一个核心部件该发明人又申请了一个专利B(该部件的适用范围也较广),现在该实际控制人拟做如下框架设立:实际控制人有两家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都非实名股东),甲公司为本公司,乙公司为新设公司;实际控制人把专利A授权甲公司生产,同时授权专利B给新设公司生产。
我的问题是,如果是这种构架设计,在企业准备上市时是否符合证监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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