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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问题

请教各位:

企业股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局认为不能以(1)“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应该以(2)“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形式。

但是,首发办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那么,如果按工商局的说法来做,会不会导致到时申报时经营时间不能持续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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