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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税收规避方法问题!

现A公司欲与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一家企业C,A货币出资,B实物和货币出资。但约定A的货币出资资金均由B提供。现在面临的问题的是,B为A提供货币资金,必然通过协议的形式或赠与的形式进行资金转移,这部分资金必然产生相关的税项,A不想就这部分资金进行纳税,或是最少额的纳税,各位高手有无好的办法?或是在税法上有特别的规定。小弟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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