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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财政局能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吗?

第一种观点:不可以。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指出:“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该法是2006年颁布的,在之前确实有上市公司的股东是财政局,但此后不允许了。


第二种观点可以。《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因此,财政可以代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财政可以成为股东。


请各位高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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