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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查报告的补充提问

重组26号文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重组首次作出决议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在重组报告书中将核查情况进行披露。
比如T日开二董,T+1日公告报告书,那么就要求在T日收盘后进行核查,然后把核查情况写进报告书里,是这样理解吗?这样的时间似乎很紧张

另一个问题,二董开会必须是在T+1公告重组报告书还是可以跟一般的董事会决议一样,在T+2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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