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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法律方面,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是A公司增量股份还是持有的其他法人的股份资产?
如果A公司用新增股份的话,此种交易模式需考虑工商变更情况。

可否分解为债务转移法律关系和债转股法律关系两个层次来操作。

三方债务转移协议是需要签署的,但是工商登记方面可能很难用此三方协议直接作为A公司增资的出资基础,但是债务转移实施后,B公司即是A公司的债权人,这时再用一般债转股方式,A增资B以债权认购。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协议可以保持关联性,其中还需要协调各方的内部决策和操作风险问题,另外中国确实很多地方没有配套债转股规定,还需事先了解当地工商的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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