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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为:1、出资不实比例应当以出资不实部分除以注册资本,如果除以出资则难以处理,你除的是公司的全部出资(注册资本加上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还是出资不实股东的出资?这也是一个问题,所以我认为还是应当除以注册资本。2、可以按照冠昊生物的方式来操作,既然前面已有案例,应不会构成实质障碍,当然,通裕重工的做法更加保险,但是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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