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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会有”募投项目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疑虑,最好募投项目前期先启动起来。

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除需披露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外,还应披露: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详细披露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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