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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控股股东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拟上市公司技术、资金、人员等取得的专利技术应归为职务技术成果,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应为拟上市公司。如果之前不恰当地申请在了控股股东名下,则上市前无偿转让给拟上市公司系规范权属行为,此种情况不需要做帐务处理。
如果控股股东名下的专利技术和拟上市公司无明显联系,或解释成职务技术成果过于牵强,在此情况下控股股东将该专利技术无偿转让给拟上市公司,个人认为属于捐赠行为,应按楼主所说的方式进行帐务处理。
关键在于怎么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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