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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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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啊,三四五是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而分别经历不同的程序。
(三)董事和高管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比较没那么重要,所以章程可以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就行;
(四)董事和高管与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比较重要,所以可以由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五)董事和高管与公司竞争,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很重要,所以只能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章程和董事会都没这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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