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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点问题,既然叫“增资”怎么不影响注册资本或股本呢?资本公积的组成里针对股份的,只提了个“股本溢价”,如果不影响股本,那么就无从谈溢价,所以个人认为,在股本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投入方是不是股东,都应该作为捐赠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联想到税务,所有者如果想增加投入,还是要改股份,工商登记,不然按捐赠,所得税影响可不小。
记得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对权益工具问题有过解释,意思好像说一项合同如果是需要用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支付(金额数量确定),那么就作为所有者的投入,计入资本公积(将来真正交换时转股本),如果不是那么就作为经营者的业绩,在损益中反映。是不是可以印证这个问题呢,一个“投入”的合同不需要企业发行股份去获取,那么就不是所有者投入,而是经营者业绩,要计入当期损益。说实话,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真难,没读明白,大家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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