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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好刚请过原发审员做过这方面的培训:
对于第一个问题,未出资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
对于第二个问题,补缴出资,到底补多少,的确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补足原出资额、按出资额加计利息,按原出资人未出资部分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甚至对应减资等等方式解决出资不到位的问题,都是可以的,但是按出资额加计利息被认为是较实在的一种方式。
至于第三个问题,应该遵循出资人合法出资、发行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不受影响的前提条件下,可选方法应该很多。
以上抛砖引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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