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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B增持20%的股权时,A尚未宣告分派股利。故此时,B只是将对A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2008年4月宣告发放时,按照成本法核算。2000万*20%部分冲减增持时的投资成本,2000万*40%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不知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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