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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没说清楚。感觉是不是看中了实际控制人B公司的专利,但投资主体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A,要把专利装到A里面?要省税,还要能够估值的时候最大化体现A的专利技术,还是实际控制人要增资没现金,用专利评估来抵?吸收合并的时候,可以评估增值,好像不用交税吧。如果不考虑扩大估值的情形,那么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的无偿转让就是了,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主体之间转让,印象里应该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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