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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补税案例
1.金通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应补缴纳税事项。
2、补缴所得税的详细原因及批准税务机关结论
2006 年及以前年度,由于公司会计核算尚不够规范,2007 年公司聘请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对以前的会计差错和会计核算差异进行调整,产生上述纳税调整事项,应补缴2006 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为803.76 万元。公司已于2008 年5 月自查补缴,并得到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认可,未加收滞纳金。
(四)发行人补缴增值税情况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 年9 月召开了南通市重点企业2006-2008 年度纳税情况自查自纠动员大会,并下发自查目录,要求各企业针对各自实际情况结合自查目录开展纳税情况自查工作。
本公司经过认真自查,发现公司在2006-2008 年期间,购买并赠送企业宣传品金额共计318,657.40 元,未缴纳增值税。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该部分宣传品应补缴增值税50,930.71 元。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漏缴、补缴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补缴该部分增值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12,600.62 元。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偷税、漏税的动机,出现补缴增值税及缴纳相应滞纳金的主要原因在于发行人对税法所规定应纳税所得调整税项理解不透。该补缴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和顺电气
报告期内,本公司支付的各项税费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08 年8月,本公司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自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修正了截至2007 年末的收入及成本,重新计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缴了截至2007 年末少计的企业所得税269.13 万元。
3.亿通科技
(1)2004-2006年因增值税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1月18日至2007年3月20日对亿通科技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税务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发行人在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间,有23份增值税发票涉嫌偷税,处1倍罚款共计17.13万元。2008年2月28日,常熟市国税局出具纳税情况说明:“鉴于亿通科技与销货方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由于销货方提供第三方发票原因涉案,且三年涉案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款比例较小,因此我局按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除此之外,亿通科技未有其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亿通科技近三年都能依法按期申报纳税,未发现重大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发生在2004-2006年的违反税法的偷税并非亿通科技的主观故意,常熟市国税局也出文确认属于“一般税收违法行为”,且该等行为发生在三年之前。因此,此事件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关于税款自查补缴
2010年6月,发行人聘请常熟海虞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自查,海虞所出具了《涉税审核建议书》,情况如下:
自查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情况:   
发行人已在2010年8月2日,缴纳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在发行人自查的基础上,2010年7月29日-8月2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进入亿通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后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你单位于2009年5月将一套美的水冷中央空调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原值680478.37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并入房屋原值申报缴纳2009房产税”,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补征房产税,计68047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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